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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坤3C實體門市會員條款(114.05版)

 

申請人(以下簡稱「甲方)茲向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申請加入「燦坤3C會員」(下稱「燦坤會員」),並同意暨遵守以下各項約定條款(下稱本約定條款):

 

第一條:會員卡申請生效、補發及資料更正

一、甲方第一次向乙方申請加入燦坤會員(一般會員、燦坤生活聯名卡會員)時,應於下述入會登錄頁面據實輸入相關資料,以完成「開卡作業程序」:(1)一般會員:A.於乙方APP(安卓系統: https://lihi2.cc/ofDWM;IOS系統: https://lihi2.cc/XsuqD)  (即APP綁定);B.於官方網站:www.tk3c.com (https://goo.gl/oIzFpn) ;(2)燦坤生活聯名卡會員(下稱聯名卡會員):填寫燦坤生活聯名卡信用卡申請書或透過乙方合作銀行(下簡稱銀行)燦坤聯名卡申辦頁面申辦

甲方應依下列專案選擇繳交入會費、取得實體會員卡,並經開卡,即完成會員申請程序:

(一) 一般會員專案:

1. 入會費新臺幣500元。

2. 入會費新臺幣900元。

3. 入會費新臺幣1,000元。

4. 學生會員入會費新臺幣400元。

(二) 燦坤生活聯名卡專案:入會費新臺幣500元。

二、會員身份經乙方確認後生效,即得享有會員權益:

(一) 一般會員專案:於乙方確認甲方完成乙方「開卡作業程序」並繳交入會費後生效
     (除本約定條款另有約定或乙方另有公告外,一般會員身分為終身有效);

(二) 燦坤生活聯名卡專案:向銀行申辦燦坤生活聯名卡(下簡稱聯名卡),入會費透過銀行帳單下帳收取,會員身分經銀行核卡(銀行保留審核與核發之權利)並通知乙方,乙方確認後生效。

聯名卡失效(包括但不限於停用、掛失、有限期限屆滿等情況)後,除停用信用卡支付功能,會將您的會員移除燦坤聯名卡註記,自動轉為一般會員。

三、甲方申請入會時,應完成乙方「開卡作業程序」,若例外使用乙方「一般會員申請書」申請書申請者,於甲方填寫書面相關資料並交由門市回傳時,即視為會員同意授權甲方專責人員代為依申請書內容進行建檔程序,絕無異議。

四、請確認於申請入會時,應填寫之欄位為本人提供且正確及最新的資料,無利用偽造或變造資料作為重複註冊登錄等事項,並同時隨時更新個人資料正確性,以能獲得乙方最佳服務,乙方對甲方之任何通知均以甲方留存資料為準。若提供任何錯誤或不實之資料、註冊欄位所必填資料或欠缺必要性資料,乙方將無法提供甲方消費所衍生的各項服務(例如:商品召回通知等),且有權不經事前通知,逕行暫停及終止甲方會員資格,並拒絕甲方使用會員服務

五、隨著環保意識的提升,燦坤將逐步減少發行「實體會員卡」,改於燦坤APP發行「APP數位會員卡面」;您手中發行的實體卡仍可使用,也歡迎透過燦坤APP綁定你的會員卡,綁定APP額外享有APP專屬優惠(不定期以促成物及APP活動頁推播方式提出)。若會員卡有遺失、被竊或毀損等情事,甲方需向乙方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繳納新臺幣100元之補卡費以辦理補發新會員卡。聯名卡若遺失或被竊時,應立即連絡銀行客服中心掛失,並依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掛失手續。另提供銀行客戶服務專線:02-26553355按1

 

第二條:會員卡使用及身分認證

一、甲方於乙方實體門市消費時,須主動出示「實體會員卡」(一般會員卡/聯名卡)或「APP數位會員卡面」,經乙方確認具會員身分後,方可享有本約定條款之相關優惠,如有必要乙方得要求甲方出示身分證件以確認會員身分。

二、會員身分僅限供甲方本人使用,不得繼承、轉讓或租借予其他第三人使用,或利用其會員身分進行任何營利活動。若有前述情形,燦坤得取消會員資格,如因甲方違反本項約定所生一切損害,概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三條:燦坤所設門市之服務事項

一、價格保證之優惠

甲方除享有乙方實體門市購物會員價優惠外,消費購物後七日內(以購買第二天開始起算七天)並享有價格保證之優惠。若甲方於購物後七日內發現其購買之商品於其他同業實體商店(以下簡稱「該商店」)之價格(含運費)低於其所購買之商品價格,甲方得持原於乙方實體門市購物之統一發票請求乙方查明,乙方於收到甲方請求後三日內以下列條件查明,若屬實將以K幣退還差價予甲方(若甲方所購商品原已享有K幣抵用優惠價格,則甲方同意乙方扣除該商品抵用K幣後的金額,以K幣退還差價):

(一) 該商店須以甲方購買商品之門市(即為乙方開立購物統一發票之門市)為中心點,半徑3公里內相同性質之商店。

(二) 該商店須為公開標價並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之商店,甲方應提供購買後七日內之書面證明,如海報廣告、發票等。

(三) 該商店所販售商品之代理商、商品型號、規格、配備、交易條件(如分期利率、期數等)、贈禮品須與甲方原購買商品相同,且不得為平行輸入商品、展示品、瑕疵品、清倉品或惡性傾銷品。

(四) 該商店所販售商品如為大型家電商品(如冰箱、洗衣機、冷氣、電視、劇院組)之價格須包含運送安裝費用。如乙方派員到府安裝,因甲方指定安裝之場所、環境或室內外建築結構、裝潢擺設等其他因素,乙方現場評估後提出需額外增加安裝費用或其他安裝條件時,須經雙方同意,且由甲方簽署安裝工程文件後,始行安裝。如任一方不同意時,雙方均得解除買賣契約。

二、商品瑕疵擔保責任

(一) 乙方門市採用開放式購物商店,並擔保其所交付之商品(不含附隨、無償方式所獲得之贈品)符合契約約定、相關法律規定,並有保證書及廣告內容上所載之內容,乙方並承諾依廣告內容及保證書約定負保固及維修責任。

(二) 甲方應於購買收受商品後,按商品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除有規定當場拆封檢查之商品外,應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檢查所購商品(如商品外觀、配件、使用說明書)。如發現有應由乙方負責之商品不良瑕疵(含商品故障)時,甲方應於上述期限內通知乙方,乙方則依非人為瑕疵辦理新品不良換新品(如無法換新品則以維修或返還所收受價金處理)予甲方。如甲方怠於從速檢查所購商品(即遲未拆封或開通達一定時日等情形)或未於上述期限內通知時,視為承認所受領之商品。。

(三) 甲方購買收受商品後,如有無法立即發現之商品瑕疵,應於發現之日起七日內通知乙方,未於上述期限內通知者,視為承認所受領之商品,甲方喪失其瑕疵擔保請求權。惟甲方同意以該商品製造商或供應商鑑定為憑,如屬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人為因素所致商品瑕疵之事實,乙方得於甲方交回瑕疵商品後,返還甲方所支付之價金,或更換等值或同種類之商品。

(四) 甲方於購買收受商品後保固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經連續送修三次仍未能修復者,乙方得於甲方交回瑕疵商品後返還甲方所支付之價金,或更換等值或同種類商品。

(五) 乙方至遲於交付甲方商品時,交付商品之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如使用手冊),且該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如使用手冊)為買賣契約之一部分。

(六) 甲方於乙方門市購買著作權相關之商品(如影音光碟、軟體)及耗材性商品(如墨水匣、碳粉匣、電池等)於收受後如該包裝經甲方若已拆封且非瑕疵,則乙方可不接受退換貨。

(七) 甲方於乙方門市購買之消耗性類與衛生類商品以及特別載明之商品,由於商品屬性特殊,有保存期限問題,如非瑕疵,無法退、換貨。

(八) 甲方於乙方門市購買收受商品後,主張非瑕疵性為由(如不滿意、不合用、不適用、不相容商品)退換商品,並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乙方可不接受退換商品。

(九) 商品之退、換貨需保持商品及包裝完整、配件及贈品齊全(商品主體、內容物及外包裝均不可有短缺、破損、書寫文字、標記或刮傷等之破壞)並有說明書、保證書及發票(如發票遺失則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商品之保固及維修服務事項

(一) 甲方於乙方實體門市購買展售之商品享有自售出後一年之商品保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雖在出售一年內,乙方仍不負保固責任:

1. 人為因素損壞,如甲方與乙方出現爭議,甲方與乙方均同意由原生產廠商(以下簡稱原廠)或有判別能力之代理商(原廠之代理商)鑑定之。

2. 贈品,非乙方售出或非經原廠書面授權維修之商品。

3. 未依使用說明書所載之規定使用或不可抗力因素之損壞。

4. 甲方所使用之軟、硬體不相容。

5. 原廠條碼、保固貼紙等有髒污或破損以致無法辨識。

6. 軟體、耗材、例行性調整保養或乙方、原製造廠商或供應商或代理商明示不在保固範圍之零組件。

(二) 甲方主張保固維修服務須向乙方購買並在保固期間內送修商品且有商品保證書為證明。若甲方無法提供商品保證書者,則須提供送修商品之購物統一發票或依甲方會員卡所查得購買紀錄確認送修商品為乙方所售出及售出日期。若甲方無法提供送修商品的任何證明且查無購買紀錄者,則以非自乙方售出之保固外維修進行服務。

(三) 甲方送修商品超過保固期間或屬乙方不負保固責任之情形,甲方同意依乙方門市告示之商品類別,先行支付相關費用(含包裝、來回運送、拆機檢測、組裝報價等費用)。惟甲方送修商品之維修價格,經報價後如甲方不願維修時,則甲方仍應支付該費用(含包裝、來回運送、拆機檢測、組裝報價等費用)。如甲方持有效會員卡得享有維修價格九折之優惠(惟零組件換新部分無折扣)。

(四) 甲方應於送修商品前將商品設備內原有之資料、數據、程式及設定自行備份存放他處,乙方對任何儲存於送修商品或配合該送修商品設備內之資料、數據、程式及設定均不負保存、回復及任何形式之責任,如甲方未遵守上述規定而造成任何遺失或損失,乙方概不負責。

(五) 甲方於送修前,應先自行清除非法之軟、硬體,若未移除因此所生民、刑事責任概由甲方自負,與乙方無關。凡涉及系統軟體安裝及設定,必須由甲方自行持有正版合法軟體(非備份軟體),並同意依乙方門市告示之收費規定支付,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受理。

(六) 乙方對其所販售之商品,在保固期間內,做免費檢測服務(如商品電源供應、使用功能),且須經由該商品製造商或供應商或代理商授權保固期間內之檢修服務範圍,提供該商品免費維修服務。惟因商品汰換快速,如遇該類型之商品或零組件停產或原製造廠商不再檢修時,甲方同意依乙方之維修方案處理。

(七) 甲方送修商品於維修完畢後,乙方將採電話、手機簡訊或書面(送達地址以甲方送修時留存之聯絡地址或甲方登錄之聯絡資料為準)通知取件,甲方應自取件通知日起十日內憑維修服務單客執聯前往送修之乙方門市簽收取回送修商品。

(八) 甲方遺失維修服務單或該單據無法辨認時,應持身分證明文件前來領取送修商品。

(九) 甲方送修商品於檢查或修理完畢後,甲方如未依前第(七)款約定自乙方取件通知日起十日內取回,逾期乙方得向甲方每日收取商品價值百分之2之保管費(未達100元,以100元計算),按日計算至該商品之同等價值,乙方將不負保管責任並得依法將逾九十天以上的送修商品予以拍賣、變賣或取得所有權,以抵償保管費及積欠之其他費用,如有剩餘將退還予甲方。

四、K幣(原名稱為還元金,自111年7月7日起正式更名為K幣,1點還元金將轉換為1K幣,原還元金享有的權益包含使用期限、折抵價值等均不受影響)

(一) 回饋方式

1. 甲方於乙方實體門市消費購買商品,如該商品有標示K幣即可累計該商品「K幣」回饋。

2. 聯名卡會員除前述購買商品於乙方所累積之K幣外,另享台新銀行給予之K幣回饋,台新銀行K幣回饋詳細辦法請依台新銀行活動公告辦理。

3. 其他經公告享有K幣回饋之專案。

4. 信用卡分期消費不享K幣回饋。(如有特別專案公告則不在此限)

5. 出清品、特價品、福利品不享K幣回饋。

(二) 折抵規則

1. 會員所累積之K幣,可於乙方實體門市不定期舉辦之「燦坤會員專屬活動」中,享有消費折抵。

2. 聯名卡會員所累積之K幣,依指定時間可於乙方及乙方指定品牌通路(詳附件一)消費折抵。

3. 甲方下載綁定APP,所累積之K幣,即可天天於乙方門市消費折抵。

4. 一K幣可折抵消費金額一元,但部分商品(點數卡、提貨券等)、勞務費(運費、場勘費、維修費用等)不可折抵使用時請出示實體會員卡/APP數位會員卡面及身分證件,且乙方保留活動變更之權利。

(三) 其他

1. 甲方當年度因購買標示K幣的商品所累積之K幣,需於次年度年底前使用完畢,否則將失其效力。

2. 其他經公告享有K幣回饋之專案,則依各別活動所約定之內容享有「K幣」回饋,如約定有使用期限,逾期即自動失效。

 

第四條:預購、客訂或類似情形之相關約定

一、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於雙方約定時間給付商品予甲方者,甲方得定十五日以上之期間催告乙方履行契約,如乙方逾甲方催告履約期限仍未履行者,甲方得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乙方返還已給付之價金,並加計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之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如甲方未支付全部或一部之買賣價金,而甲方對乙方已經提出之給付(通知預購或客訂商品已到貨),拒絕支付價金並受領買賣商品標的物者,乙方得定十五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甲方履行契約,甲方逾越乙方催告期限仍未履行者,乙方得依民法規定沒收全部訂金並解除買賣契約,甲方不得請求乙方返還所支付一部之買賣價金。

三、如甲方支付全部之買賣價金,而甲方對乙方已提出之給付(通知預購或客訂商品已到貨),拒絕受領買賣商品標的物者,乙方得定十五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甲方履行契約,甲方逾越乙方催告期限仍未履行者,甲方應自受通知之次日起,負擔乙方保管費用,保管費用以該買賣標的物價金之百分之2計算(未達100元,以100元計算),乙方亦得依民法規定解除買賣契約,任一方均得主張該買賣價金與保管費用互相抵銷。

 

第五條:會員權益特別約定事項

一、甲方可持實體會員卡/APP數位會員卡面至乙方指定品牌通路(詳附件一)消費,享有會員優惠。會員如綁定APP時,得額外享有APP專屬優惠,優惠將不定期以促成物及APP活動頁推播方式提出。

二、聯名卡會員之信用卡各相關使用規範、可能產生費用與注意事項等未盡事宜,請依銀行網頁公告之銀行會員約定條款為主。

 

第六條:會員資料保護

一、甲方必須擔保所輸入的資料與事實相符,如果事後有變更,請隨時回線上登入或連絡本公司客服專線進行更新,本公司並有保存此資料的權利。乙方對甲方之通知均以甲方留存資料為準。

二、甲方同意乙方基於服務之目的,得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將甲方個人資料提供給乙方之協力廠商,以進行配送及維修等相關服務。甲方同意乙方得使用甲方個人資料提供給乙方指定品牌通路(詳附件一)或乙方所屬關係企業、關聯企業、聯屬企業(以下統稱:燦坤集團企業)或協力廠商做行銷及廣告推廣商品或服務使用。

三、甲方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適當方式向乙方、燦坤集團企業及協力廠商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查詢及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請求刪除等權利,惟甲方之個人資料刪除後,甲方同意會員資格亦同時失效。如甲方不同意乙方、燦坤集團企業及協力廠商為行銷及廣告推廣商品或服務,請隨時通知乙方客服專線或自行於網站上修改。

四、甲方若不同意提供上開個人資料時,可能會影響甲方之實體門市會員權益(包含但不限於開卡、註冊、登入、瀏覽、消費、線上訂購、行銷、廣告、售後服務、贈獎活動與其他契約或類似契約義務服務等權益)。

五、在以下述之情況下,乙方有權查看或提供甲方的個人資料給有權機關或單位、或主張其權利受侵害並提出合法適當證明之第三人:

(一) 依法令規定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命乙方提出時;

(二) 為執行本約定條款、或甲方違反約定條款;

(三) 為維護乙方系統之正常運作及安全;

(四) 為保護乙方、其他消費者、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六、乙方對於甲方提供之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為處理及利用,乙方並承諾負有保密義務

七、甲方對於在乙方建立的個人資料、付款資料(包含信用卡資料)及會員密碼等,應妥善保管以避免外洩。所有使用其帳號和密碼進入本系統後之所有行為,均視為該帳號及密碼持有人之行為。若甲方之帳號及密碼如遭冒用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並提出足供乙方辨識甲方本人之資訊,乙方同意立即暫停該甲方帳號所生交易之處理及後續利用。

 

第七條:適用法律

本約定條款之解釋與履行均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

 

第八條:管轄法院

甲方與乙方均同意因本約定條款所生之所有爭議或訴訟,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約定條款補充及變更

本約定條款或其他相關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概依相關法令及商業慣例處理。本約定條 款若有修改或增刪時,乙方將於門市或指定平台公告,而修改或增刪之條款內容則於公告後生效。

 

第十條: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約定條款如與相關法令有所牴觸而無效者,僅該牴觸之部分無效,本約定之其餘條款仍然有效。至於因牴觸相關法令而無效之部份條款,逕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乙方如因主管機關之命令或處分、戰爭、敵對、封鎖、暴動、罷工、停工、火災、颱風、海嘯或水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不能或遲延履行本會員卡約定條款之義務者,無須向甲方負擔違約責任。

三、甲方完成登錄開卡作業並成為乙方門市會員後,申請辦理乙方電子會員,除仍應遵守「燦坤3C實體門市會員條款」及 「會員個資告知事項暨私權條款」外,特別同意事項如下:

(一) 甲方同意乙方使用於申請門市會員時所填寫E-mail進行聯繫與行銷活動。

(二) 甲方同意乙方基於服務會員與製作電子卡的目的,將個人資料交付第三方以製作電子會員卡, 乙方與第三方同時負有甲方個人資料保護責任。

(三) 甲方同意電子會員卡介面資訊若與乙方系統資料不符,一律以乙方資料為準。

(四) 甲方同意電子會員卡會員不可兌領K幣。甲方不得將電子會員卡交予他人使用,若因甲方違反本條款約定所生一切損害,概由甲方負責賠償且乙方得取消甲方會員資格(含門市、電子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升級-Surpass會員

一、 原具一般會員及燦坤生活聯名卡會員者,亦可申請升級成燦坤Surpass會員,惟甲方原不具會員身分者,則核卡前不享有燦坤會員優惠,例如不能以會員價購買商品。

二、「Surpass會員」(二年期)

(一) 申請方式及核卡條件

甲方得向乙方申請加入/升級「Surpass會員」,填寫「燦坤3C實體門市 Surpass 會員入會申請書」後,由乙方於事後審核是否符合核卡條件:

1. 不限定期間,於「特定門市」(詳洽門市人員)消費,符合下列核卡條件皆可申請:

(1) 單筆消費滿30萬元,或3個月內於該特定門市單店累積消費達30萬元;且

(2) 該消費非再進行任何營利活動(例如轉售等)

2. 於不定期舉辦之「燦坤會員專屬活動」期間,於「全台門市」消費,符合下列核卡條件皆可申請:

(1) 單筆消費滿30萬元,或該「燦坤會員專屬活動」期間於該門市單店累積消費達30萬元;且

(2) 該消費非再進行任何營利活動(例如轉售等)

3. 指定WanDau專案,當商品配送/安裝地址與會員地址相同時,符合下列核卡條件皆可申請:

(1) 參與指定WanDau專案(詳洽門市人員),單筆消費滿30萬元,或6個月內於全台門市單店累積消費達30萬元,且該消費非再進行任何營利活動(例如轉售等);或

(2) 持與乙方簽約之合作建設公司、代銷商等所提供由乙方發行之放心成家券、現金提貨券、商品提貨券,單筆消費滿30萬元,或於6個月內於全台門市單店累積消費達30萬元,

(3) 符合上開(1)或(2),且該消費非再進行任何營利活動(例如轉售等) 。

4. 其他經公告的專案:依各別專案所約定之內容。

(二) 效期、續卡及失效

1. 甲方申請「Surpass會員」後,由乙方於事後審核是否符合核卡條件,不符核卡條件之申請將自動作廢,乙方於事後審核認應核發其他卡別為適合,則會核發其他卡別(例如:「Surpass公關卡」)。

2. 「Surpass 會員」自核卡後生效,效期兩年。

3. 效期內任一年於燦坤3C門市年度累積消費達30萬,到期即可享有自動再延續兩年的Surpass會員專屬權益及優惠(即原效期兩年+續卡兩年,共四年);效期內若任一年於燦坤3C門市年度累積消費未達30萬,但兩年內累積消費達30萬,則享有到期自動再延續一年的Surpass 會員專屬權益及優惠(即原效期兩年+延續一年,共三年)。之後續卡期間的滿額計算,則自每次續卡期間重新計算。

4. 失效(包括但不限於停用、掛失、效期屆滿未達自動續卡的滿額門檻等情況),則自動轉為一般會員。

三、「Surpass公關卡會員」(一年期)(自112年1月1日起享有K幣累計及兌領權益)

(一) 申請方式及核卡條件

1. 經乙方基於公關目的所核發,並填寫「燦坤3C實體門市 Surpass 公關卡會員入會申請書」。或

2. 甲方申請「Surpass會員」但經乙方審核認應核發其他卡別(Surpass公關卡)為適合者。或

3. 其他經公告的專案:依各別專案所約定之內容。

(二) 效期、續卡及失效

1. 「Surpass公關卡會員」自核卡後生效,效期一年。

2. 效期內於燦坤3C門市累積消費達30萬,即可於效期屆滿後自動升級為「Surpass會員」。

3. 失效(包括但不限於停用、掛失、效期屆滿未達升級的滿額門檻等情況),則自動轉為一般會員。

四、專屬權益

「Surpass會員」或「Surpass公關卡會員」除享有原一般會員或聯名卡會員權益外,另享有Surpass 會員專屬權益,乙方核卡後將隨卡寄送權益函,為維護您的會員權益,請詳閱相關權益文件,乙方保有隨時調整各項權益之權利,最新內容請以乙方官方網站、指定平台或門市相關公告為準。

 

第十二條:寵物卡

一、甲方向乙方申請加入燦坤會員時或已是燦坤會員,如您有飼養指定寵物,可申辦一張或多張寵物卡。目前每張寵物卡依繳費金額不同,分為500元及900元兩種方案,實際繳費標準及對應權益內容以甲方公告為準,並得由甲方依實際營運規劃隨時調整。申辦人完成繳費、填寫完整寵物資訊完成開卡程序後,即可享有對應之專屬寵物卡優惠與贈品。

二、甲方申辦之寵物卡會登錄至甲方名下進行歸戶,寵物卡相關權利義務均歸屬於甲方,即寵物卡相關消費紀錄及回饋皆會歸屬於甲方。如甲方會員資格有暫停或終止之情形時,寵物卡亦會一併暫停或終止。

三、甲方申辦寵物卡後,持(1)甲方實體會員卡/APP數位會員卡面或(2)寵物卡至乙方指定品牌通路(詳附件一)消費,即可享有專屬寵物卡優惠,具體內容依公告為準。

四、如寵物卡有移轉之需求時,應由原登錄之會員與擬受讓之會員共同填寫書面向乙方申請,惟移轉前之消費紀錄及相關回饋均不會隨同移轉,仍留存於原登錄之會員名下,確保原始交易及記錄對象之正確性。

第十三條:實施及制訂

一、民國111年7月7日修正施行,本次修正係因應自111年7月7日起,燦坤【還元金】正式更名為燦坤【K幣】,1點【還元金】將轉換為1【K幣】,原還元金享有的權益包含使用期限、折抵價值等均不受影響。

二、民國112年3月7日修正施行,本次修正調整「Surpass會員」相關申請方式及自動續卡條件等,並增列「Surpass公關卡會員」。

三、民國114年2月26日修正施行,本次因應會員權益調整,(1)取消會員等級制度(年費/滿額/普卡);(2)「Surpass會員」之申請方式增加「指定WanDau專案」。

四、民國114年4月9日修正施行,本次修正係因應推出全新寵物卡制度,增列第十二條。

五、民國114年6月1日修正施行,本次修正係因應寵物卡制度推出不同金額之加入禮方案,新增900元方案,為提升會員彈性選擇權益,爰修訂第十二條,明定寵物卡費用及相關內容依甲方公告為準,並得由甲方視營運規劃隨時調整。

 

以上條款已經甲方審閱後同意向乙方申請加入燦坤會員。

 

附件一:燦坤指定品牌通路

乙方指定品牌營業通路(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品牌及網路通路)如以下,日後若有變更得另以書面、E-MAIL、DM、EDM、簡訊及乙方網站公告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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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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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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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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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坤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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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6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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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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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坤3C實體門市企業會員條款(111.07版)

 

申請人(以下簡稱「甲方)茲向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申請「燦坤企業會員卡」(以下簡稱「企業會員卡」),並同意暨遵守以下各項約定條款。

 

第一條:企業會員卡申請、補發及資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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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甲方向乙方申請核發企業會員卡時,應於入會申請書上據實填寫相關資料,並同時繳交會費新台幣(下同)貳仟元予乙方。經乙方核對無誤,即發給甲方企業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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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二、甲方於企業會員卡有效期間,若有遺失、被竊或毀損等情事,甲方需向乙方出示商業登記證或公司登記事項表等證明文件、辦理人證件以及會員卡所屬公司名片,並繳納壹佰元之補卡費以辦理補發新企業會員卡。甲方向乙方申請補辦新的企業會員卡,如經補發後,甲方始得繼續享有原企業會員卡有效期間之乙方企業會員卡約定條款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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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三、企業會員卡有效期間,甲方於入會申請書上原填載之公司連絡人、連絡電話、手機、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等相關資料若有變動,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予以更正,否則乙方對甲方通知均以甲方原留資料為準。

 

第二條:企業會員卡使用及身分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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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企業會員卡僅限供甲方使用,不得繼承、轉讓或租借予其他第三人使用,或利用其企業會員卡進行任何營利活動。因甲方違反本項約定所生一切損害,概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並得逕行取消甲方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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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二、甲方於乙方之門市與購物網站使用企業會員卡,經乙方確認具會員身分後,始得享有乙方約定條款所定事項。甲方於乙方門市消費時,須主動出示企業會員卡,方可享有乙方約定條款所定事項,如有必要,乙方得要求甲方出示商業登記證或公司登記事項表等證明文件,以確認其會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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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三、甲方應持有效之企業會員卡於乙方之門市或購物網站消費,始享有乙方所告示、標示、廣告或文宣之購物特惠活動。

 

第三條:企業會員卡有效期限及等級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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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企業會員卡第一次成為實體門市會員,皆須繳交會費(終身一次)效期以卡片核發日起算,終身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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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二、實體門市企業會員卡依不同等級享有不同權益,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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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一) 年費企業會員:不計甲方於乙方營業門市之累積消費,如甲方每年定期繳付會員年費新台幣2000元或扣抵會員帳戶中之K幣餘額2000元,若帳戶中K幣餘額不足,將扣抵K幣餘額後收取現金。自繳付會費當日起算,可享有一年之年費企業會員專屬權益及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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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二)滿額企業會員:如甲方於前一年至乙方營業門市累積消費達新臺幣10,000元(含)以上,可享次年度一年之滿額企業會員專屬權益及優惠,惟只限次年度使用,次年內需另行於乙方營業門市累積消費滿新台幣10,000元(含)以上,方能延續下一年度之滿額企業會員專屬權益及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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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三)普卡企業會員:如甲方前一年於乙方營業門市累積消費未達$10,000元之會員,可享有普卡企業會員等級之權益與優惠。

 

第四條:乙方所設門市之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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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價格保證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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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普卡企業會員僅享有乙方營業門市購物企業會員價優惠,滿額企業會員及年費企業會員除享有會員價之購物優惠外,消費購物後七日內(以購買第二天開始起算七天)並享有價格保證之優惠,若滿額企業會員及年費企業會員於購物後七日內發現其購買之商品於其他商店(以下簡稱「該商店」)之價格(含運費)低於其所購買之商品價格,滿額企業會員及年費企業會員得持原於乙方實體門市購物之統一發票請求乙方查明,乙方於收到甲方請求後三日內以下列條件查明,若屬實將以K幣退還差價予甲方(若甲方所購商品原已享有K幣抵用優惠價格,則甲方同意乙方扣除該商品抵用K幣後的金額,以K幣退還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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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一) 該商店須以甲方購買商品之門市(即為乙方開立購物統一發票之門市)為中心點,半徑3公里內相同性質之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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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二) 該商店須為公開標價並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之商店,甲方應提供購買後七日內之書面證明,如海報廣告、發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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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三) 該商店所販售商品之代理商、商品型號、規格、配備、交易條件(如分期利率、期數等)、贈禮品須與甲方原購買商品相同,且不得為平行輸入商品、展示品、瑕疵品、清倉品或惡性傾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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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四) 該商店所販售商品如為大型家電商品(如冰箱、洗衣機、冷氣、電視、劇院組)之價格須包含運送安裝費用。如乙方派員到府安裝,因甲方指定安裝之場所、環境或室內外建築結構、裝潢擺設等其他因素,乙方現場評估後提出需額外增加安裝費用或其他安裝條件時,須經雙方同意,且由甲方簽署安裝工程文件後,始行安裝。如任一方不同意時,雙方均得解除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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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二、商品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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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一) 乙方門市採用開放式購物商店,並擔保其所交付之商品(不含附隨、無償方式所獲得之贈品)符合契約約定、相關法律規定,並有保證書及廣告內容上所載之內容,乙方並承諾依廣告內容及保證書約定負保固及維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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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二) 甲方應於購買收受商品同時,按商品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除有規定當場拆封檢查之商品外,應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檢查所購商品(如商品外觀、配件、使用說明書),如發現有應由乙方負責之商品不良瑕疵(含商品故障)時,甲方應於上述期限內通知乙方,乙方則依非人為瑕疵辦理新品不良換新品(如無法換新品則以維修或返還所收受價金處理處理)予甲方。如甲方怠於前項檢查所購商品(即遲未拆封或開通達一定時日等情形) 或未於上述期限內通知時,視為承認所受領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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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三) 甲方購買收受商品後,如有無法立即發現商品瑕疵,應於發現之日起七日內通知乙方,未於上述期限內通知者,視為承認所受領之商品,甲方喪失其瑕疵擔保請求權。惟甲方同意以該商品製造商或供應商鑑定為憑,如屬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人為因素所致商品瑕疵之事實,乙方得於甲方交回瑕疵商品後,返還甲方所支付之價金,或更換等值或同種類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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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四) 甲方於購買收受商品後保固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經連續送修三次仍未能修復者,乙方得於甲方交回瑕疵商品後,返還甲方所支付之價金,或更換等值或同種類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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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五) 乙方至遲於交付甲方商品時,交付商品之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如使用手冊),且該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如使用手冊)為買賣契約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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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六) 甲方於乙方門市購買著作權相關之商品(如影音光碟、軟體)及耗材性商品(如墨水匣、碳粉匣、電池等)於收受後如該包裝經甲方若已拆封且非瑕疵,則乙方可不接受退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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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七) 甲方於乙方門市購買之消耗性類與衛生類商品以及特別載明之商品,由於商品屬性特殊,有保存期限問題,如非瑕疵,無法退、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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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八) 甲方於乙方門市購買收受商品後,主張非瑕疵性為由(如不滿意、不合用、不適用、不相容商品)退換商品,並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乙方可不接受退換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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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九) 商品之退、換貨需保持商品及包裝完整、配件及贈品齊全(商品主體、內容物及外包裝均不可有短缺、破損、書寫文字、標記或刮傷等之破壞)並有說明書、保證書及發票(如發票遺失則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商品之保固及維修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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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 甲方於乙方實體門市購買展售之商品享有自售出後一年之商品保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雖在出售一年內,乙方仍不負保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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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 人為因素損壞,如甲乙雙方出現爭議,甲乙雙方同意由原生產廠商(以下簡稱原廠)或有判別能力之代理商(原廠之代理商)鑑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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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 贈品,非乙方售出或非經原廠書面授權維修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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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3. 未依使用說明書所載之規定使用或不可抗力因素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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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4. 甲方所使用之軟、硬體不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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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5. 原廠條碼、保固貼紙等有髒污或破損以致無法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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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6. 軟體、耗材、例行性調整保養或乙方、原製造廠商或供應商或代理商明示不在保固範圍之零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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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二) 甲方主張保固維修服務須於乙方購買並在保固期間內送修商品且有商品保證書為證明。若甲方無法提供商品保證書者,則須提供送修商品之購物統一發票或依甲方會員卡所查得購買紀錄確認送修商品為乙方所售出及售出日期。若甲方無法提供送修商品的任何證明且查無購買紀錄者,則以非自乙方售出之保固外維修進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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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三) 甲方送修商品超過保固期間或屬乙方不負保固責任之情形,甲方同意依乙方門市告示之商品類別,先行支付相關費用(含包裝、來回運送、拆機檢測、組裝報價等費用)。惟甲方送修商品之維修價格,經報價後如甲方不願維修時,則甲方仍應支付該費用(含包裝、來回運送、拆機檢測、組裝報價等費用)。如甲方持有效會員卡得享有維修價格九折之優惠(惟零組件換新部分無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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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四) 甲方應於送修商品前將商品設備內原有之資料、數據、程式及設定自行備份存放他處,乙方對任何儲存於送修商品或配合該送修商品設備內之資料、數據、程式及設定均不負保存、回復及任何形式之責任,如甲方未遵守上述規定而造成任何遺失或損失,乙方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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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五) 甲方於送修前,應先自行清除非法之軟、硬體,若未移除而因此所生民、刑事責任概由甲方自負,與乙方無關。凡涉及系統軟體安裝及設定,必須由甲方自行持有正版合法軟體(非備份軟體),並同意依乙方門市告示之收費規定支付,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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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六) 乙方對其所販售之商品,在保固期間內,做免費檢測服務(如商品電源供應、使用功能),且須經由該商品製造商或供應商或代理商授權保固期間內之檢修服務範圍,提供該商品免費維修服務。惟因商品汰換快速,如遇該類型之商品或零組件停產或原製造廠商不再檢修時,甲方同意依乙方之維修方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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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七)甲方送修商品於維修完畢後,乙方將採電話、手機簡訊或書面(送達地址以甲方送修時留存之聯絡地址或甲方登錄之聯絡資料為準)通知取件,甲方應自取件通知日起十日內憑維修服務單客執聯前往送修之乙方門市簽收取回送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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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八)甲方遺失維修服務單或該單據無法辨認時,應持身分證明文件前來領取送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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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九)甲方送修商品於檢修完畢後,甲方如未依前第(七)款約定自乙方取件通知日起十日內取回,逾期乙方得向甲方每日收取商品價值百分之2之保管費(未達100元,以100元計算),按日計算至該商品之同等價值,乙方將不負保管責任並得依法將逾九十天以上的送修商品予以拍賣、變賣或取得所有權,以抵償保管費及積欠之其他費用,如有剩餘將退還予甲方。

四、K幣(原名稱為還元金,自111年7月7日起正式更名為K幣,1點還元金將轉換為1K幣,原還元金享有的權益包含使用期限、折抵價值等均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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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 回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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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 企業會員不分等級於乙方實體門市消費購買商品,如該商品有標示K幣即可累計該商品「K幣」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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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 其他經公告享有K幣回饋之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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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3. 信用卡分期消費不享K幣回饋。(如有特別專案公告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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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4. 出清品、特價品、福利品不享K幣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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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5. 滿額回饋消費累計不包含折扣滿95折以下(含)之商品、購買現金提貨券、商品提貨券。各筆消費需開立與企業會員卡相同之統一編號,該筆消費始計入滿額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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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二) 折抵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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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 滿額會員及年費會員所累積之K幣,可於乙方實體門市不定期舉辦之「燦坤會員專屬活動」中,享有消費折抵,普卡企業會員卡需升等為滿額企業會員卡或年費企業會員卡等級,方可使用K幣於「燦坤會員專屬活動」中進行消費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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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2. 一K幣可折抵消費金額一元,使用時請出示企業會員卡、公司名片及使用人身分證件,且乙方保留活動變更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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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三)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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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 企業會員不分等級當年度因購買標示K幣的商品所累積之K幣,需於次年度年底前使用完畢,否則將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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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2. 其他經公告享有K幣回饋之專案,則依各別活動所約定之內容享有「K幣」回饋,如約定有使用期限,逾期即自動失效。

 

第五條:預購、客訂或類似情形之相關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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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於雙方約定時間給付商品給甲方者,甲方得定十五日以上之期間催告乙方履行契約,如乙方逾越甲方催告履約期限仍未履行者,甲方得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乙方返還已给付之價金,並加計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之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乙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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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二、如甲方未支付全部或一部之買賣價金,而甲方對乙方已提出之給付(通知預購或客訂商品已到貨),拒絕支付價金並受領買賣商品標的物者,乙方得定十五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甲方履行契約,甲方逾越乙方催告期限仍未履行者,乙方得解除買賣契約,甲方不得請求乙方返還所支付一部之買賣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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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三、如甲方支付全部之買賣價金,而甲方對乙方已提出之給付(通知預購或客訂商品已到貨),拒絕受領買賣商品標的物者,乙方得定十五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甲方履行契約,甲方逾越乙方催告期限仍未履行者,甲方應自受通知之次日起,負擔乙方保管費用,保管費用以該買賣標的物價金之百分之2計算(未達100元,以100元計算),甲方得主張該買賣價金與保管費用互相抵銷。

 

第六條:會員權益特別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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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甲方可持企業會員卡至乙方指定品牌通路(詳附件一)消費,享有不同會員等級之特惠方案。

 

第七條:會員資料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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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甲方必須擔保所輸入的資料與事實相符,如果事後有變更,請隨時回線上登入或連絡本公司客服專線進行更新,本公司並有保存此資料的權利。乙方對甲方之通知均以甲方留存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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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二、甲方同意乙方基於服務之目的,得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將甲方個人資料提供給乙方之協力廠商,以進行配送及維修等相關服務。甲方同意乙方得使用甲方個人資料提供給乙方指定品牌通路(詳附件一)或乙方所屬關係企業、關聯企業、聯屬企業(以下統稱:燦坤集團企業)或協力廠商做行銷及廣告推廣商品或服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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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三、甲方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適當方式向乙方、燦坤集團企業及協力廠商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查詢及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請求刪除等權利。惟甲方之個人資料刪除後,甲方同意會員資格亦同時失效。如甲方不同意乙方、燦坤集團企業及協力廠商為行銷及廣告推廣商品或服務,請隨時通知乙方客服專線或自行於乙方網站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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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四、甲方若不同意提供上開個人資料時,可能會影響甲方之實體門市會員及網路會員之開卡、註冊、登入、瀏覽、消費、線上訂購、行銷、廣告、售後服務、贈獎活動與其他契約或類似契約義務服務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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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五、在以下情況下,乙方有權查看或提供甲方的個人資料給政府機關或單位、或主張其權利受侵害,並提出合法適當證明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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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一) 依法令規定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命乙方提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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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二) 為執行本約定條款、或甲方違反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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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三) 為維護乙方系統之正常運作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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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四) 為保護乙方、其他消費者、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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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六、乙方對於甲方提供之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為處理及利用,乙方並承諾負有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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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七、甲方對於在乙方建立的個人資料、付款資料(包含信用卡資料)及會員密碼等,應妥善保管 以避免外洩。所有使用其帳號和密碼進入本系統後之所有行為,均視為該帳號及密碼持 有人之行為。若甲方之帳號及密碼如遭冒用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並提出足供乙方辨識甲方本人之資訊,乙方同意立即暫停該甲方帳號所生交易之處理及後續利用。

 

第八條:適用法律

本約定條款之解釋與履行均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

 

第九條:管轄法院

甲乙雙方同意因本企業會員卡約定條款所生之所有爭議或訴訟,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約定條款補充及變更

本企業會員卡約定條款或其他相關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概依相關法令及商業慣例處理。本企業會員卡約定條款若有修改或增刪時,乙方將於門市或指定平台公告,而修改或增刪之條款內容則於公告後生效。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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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本企業會員卡約定條款如與相關法令有所牴觸而無效者,僅該牴觸之部分無效,本企業會員卡約定之其餘條款仍然有效。至於因牴觸相關法令而無效之部分條款,逕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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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二、乙方如因主管機關之命令或處分、戰爭、敵對、封鎖、暴動、罷工、停工、火災、颱風、海嘯或水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不能或遲延履行本企業會員卡約定條款之義務者,無須向甲方負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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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三、甲方完成登錄開卡作業並成為乙方門市會員後,申請辦理乙方電子會員,除仍應遵守「燦坤3C實體門市會員條款」及 「會員個資告知事項暨私權條款」外,特別同意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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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一) 甲方同意乙方使用於申請門市會員時所填寫E-mail進行聯繫與行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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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二) 甲方同意乙方基於服務會員與製作電子卡的目的,將個人資料交付第三方以製作電子會員卡, 乙方與第三方同時負有甲方個人資料保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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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三) 甲方同意電子會員卡介面資訊若與乙方系統資料不符,一律以乙方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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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四) 甲方同意電子會員卡會員不可兌領K幣。甲方不得將電子會員卡交予他人使用,若因甲方違反本條款約定所生一切損害,概由甲方負責賠償且乙方得取消甲方會員資格(含門市、電子會員)。

 

第十二條:實施及制訂

民國111年7月7日修正施行,本次修正係因應自111年7月7日起,燦坤【還元金】正式更名為燦坤【K幣】,1點【還元金】將轉換為1【K幣】,原還元金享有的權益包含使用期限、折抵價值等均不受影響。

 

以上條款已經甲方審閱後同意向乙方申辦燦坤企業會員卡。

 

附件一:燦坤指定品牌通路

燦坤指定品牌營業通路(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品牌及網路通路)如以下,日後若有變更得另以書面、E-MAIL、DM、EDM、簡訊及燦坤網站公告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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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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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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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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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坤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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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6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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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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